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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比较:开曼群岛与英属维京群岛 Comparison of Regulatory Regimes for Closed-Ended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Chinese)

Insight

13 July 202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Cayman Islands, Hong Kong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京群岛(BVI)是私募股权、风险资本、房地产和信贷基金最受欢迎的两个司法管辖区,它们最近都对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引入了新的监管制度。

本参考文讨论了新的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对基金经理的实际影响。

监管框架

开曼群岛

2020年2月7日颁布的《2020年私募基金法》(开曼私募基金法),经《2020年私募基金(修订)法案》(开曼私募基金法修訂)修订,要求“私募基金”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登记并受CIMA监管。有关《开曼私募基金法》的詳細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简报:

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的新注册要求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扩大范围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2010)(SIBA)通过《2019年证券与投资业务(修订)法案》(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訂法案)和《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条例》(英属维京群岛PIF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2月31日生效。根据《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訂法案》和英属维京群岛PIF条例,所有“私募投资基金”现在都要在英属维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注册和受其监管。有关《英属维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訂法案》和英属维京群岛PIF条例的詳細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简报:

引入规管英属维尔京群岛封闭式基金的新制度

哪些实体涵盖在范围内?

开曼群岛

私募基金”的定义涵盖任何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这些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提供或发行或已经发行其不可赎回的投资权益,其目的或效果是汇集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能够从此类实体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并且:

(a)投资权益持有人对该等投资的取得、持有、管理或处置并无日常控制权;及

(b)该等投资整体上由该私募基金的营办人或代表该私募基金的营办人的其他方直接或间接管理,

但“私募基金”不包括任何非基金安排等。

英属维京群岛

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是根据英属维京群岛法律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成立、注册、组建或组织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机构,该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基金或任何其他机构:

(a)收集和汇集投资者资金,以进行集体投资和分散投资风险;及

(b) 发行基金份额,以让持有人有权收取分配,分配额根据其基金份额及该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机构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计算。

开曼法下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和英属维京群岛法下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相似,因为:

公司、单位信托及合伙均包括在这两个定义之下;及

两者均不包括为单一投资者设立的单一投资者实体,因为两者都要求汇集投资者资金。然而区别在于开曼的监管机构CIMA发布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指出单一投资者基金在其组织文件或任何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或安排中,必须明确规定该基金只有且仅打算拥有一名记录在案的单一投资者,方可获得豁免。而在英属维京群岛的监管机构FSC表示希望单一投资者基金在其组织文件中作出类似规定;然而,还未正式要求这样做。

虽然开曼群岛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与英属维京群岛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基本相似,但仍有一些细微差别值得注意,即:

开曼群岛的定义特别提到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活动没有日常控制权,但英属维京群岛的定义则未有作出相关提示;

基于单一投资结构没有“分散投资风险”,大概可以说单一投资结构不属于英属《英属维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訂法案》的范围(然而需对个案个别分析)。开曼法下的定义没有与其类似的要素,这意味当单一投资结构满足开曼“私募基金”定义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可能也会涵盖在范围内。因此,虽然单一投资基金可能在开曼群岛被被纳入“私募基金”的定义范围内,并因而需要在CIMA注册,但它们有可能仍然不会被纳入英属维京群岛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内,因此不需要受到FSC的监管;

《开曼私募基金法》中“投资者”的定义明确不包括发起人、经营者或自营投资者(这些术语均根据《开曼私募基金法》定义),而《英属维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訂法案》中则未有对该等术语进行定义,因此该等术语只会以一般简明的英语含义诠释;和

开曼定义明确豁免“非基金安排”,相关用语包括证券化特别目的工具、结构性融资工具、债务发行及债务发行实体、优先股权融资实体、主权财富基金及单一家族办公室、合营企业、自有实体、持股实体、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或雇员激励、分红或利润分享计划,以及效果相似的计划、个人投资管理安排,以及于CIMA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虽然在英属维京群岛的定义中没有同等的豁免,但FSC已给予业界指引,如家族办公室实体、合营公司安排及附带权益实体等不受英属维京群岛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规管范围。

注册要求

时间

开曼群岛

《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在接受投资者为投资目的的资本承诺后21天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在任何情况下,在CIMA注册之前,不得用投资者的出资进行投资行为。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訂法案》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在开业后14天内向FSC提出认可申请,在获得认可证书前,可以继续经营不超过21日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开曼群岛,根据CIMA的政策,私募基金的注册日期将是CIMA收到完整申请的日期,也就是私募基金按照《开曼私募基金法》要求提交所有文件、费用和信息的日期。

所需文件

  • 在开曼群岛跟CIMA注册为 “私募基金”或在英属维京群岛FSC登记成为 “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 填妥的申请表;
  • 基金成立证书副本一份;
  • 基金章程文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信托契约/有限合伙协议)副本(在开曼群岛,如果递交的要约文件/条款摘要或营销材料包含基金的相关信息,则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 销售文件/条款说明书的副本(如下所述);以及
  • 申请费:
    • 开曼群岛-初始申请费366美元,年费4,269美元(如果在2020年8月7日或之前注册,免收2020年年费)。
    • 英属维京群岛-初始申请费700美元,加1000美元(每年6月30日或之前注册)或500美元(每年6月30日之后注册)。此后,年费为1000美元。

此外,在CIMA注册为开曼私募基金的申请书应附有:

  • 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同意函(如适用),
  • 结构图,及
  • 审计师的同意函。

在英属维京群岛,为英属维京群岛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注册的附加文件是:

  • 董事登记册(如属公司);
  • 每名董事、普通合伙人、受托人或其背后个人(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是法人实体)的简历;及
  • 基金的估值政策(见下文进一步解释)。

操作要求

开曼群岛 - 开曼群岛冲突规则

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控制关系的人)或经营者(例如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估值、所有权核实和现金监控功能(如果该功能不是由托管人、行政管理人或独立第三方执行,视情况而定), 如果:

该职能独立于资产管理职能,或

基金适当地识别、管理、监测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向投资者披露(共同称为“开曼群岛冲突规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委任的人士

在英属维京群岛,做法相似,即私募投资基金在任何时候均须有一名委任人士(“指定人士”),负责承担下列各项工作:

管理;

估值;及

保管基金财产。

指定人士可以是获FSC或其他被认可的司法管辖区监管当局所发的专门执行指定职能的执照的人;具有执行指定职能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董事、合伙人或受托人。与“开曼冲突规则”的情况类似,即由同一名人士負責管理基金與基金財产估值的情况下,基金应识别、管理和检测可能出現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亦需要向投资者披露指定人士与基金财产估值负责人乃同一人以及基金如何管理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細節。

一个细微的区别是,如果英属维京群岛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职能由內部人员承担,指定人士必須為該基金的董事、合伙人或受託人。然而在开曼没有等同的委任人士概念,相关职能可由经理或经营者执行(惟须遵守上文解释的开曼群岛冲突规则)。

董事人数(“四眼原则”)

开曼群岛

尽管《开曼私募基金法》没有具体规定,但CIMA已经确认要求所有私募基金或代表私募基金的经营者(例如在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两名自然人担任董事。根据2014年的《董事注册及执照法》,任命作为私募基金的董事不需注册。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PIF条例规定,结构为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应至少有两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自然人。根据FSC的四眼原则,如果·一位董事是个人,另一位董事是法人实体,则必须证明个人董事在功能上独立于法人董事。对于结构为有限合伙的私募投资基金,FSC已确认,它们不要求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两名董事(或同等高级人员),这一态度可与开曼群岛的职位区分开来,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必须有由两名董事。

审计

开曼群岛

《开曼私募基金法》要求私募基金每年由开曼群岛审计师审计其账目,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将其经审计的账目送交CIMA(除非CIMA允许延期)。

英属维京群岛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同样需要在英属维京群岛进行审计,但在英属维京群岛采用了不同的审计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在英属维京群岛不需要由当地的审计师审计,唯一的要求是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批准的会计准则(IFRS、英国通用会计准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加拿大通用会计准则或与这些会计准则相当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与开曼群岛类似,基金的财务报表副本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提交给FSC(除非FSC允许延期)。私募投资基金可豁免审核,而FSC已就其在何种情况下会考虑豁免申请发出指引。

估值

开曼群岛

《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具有对其资产进行估值的适当和一致的程序,估值应以适合于私募基金持有的资产的频率进行,但无论如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估值可由合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或行政管理人执行,也可由符合开曼冲突规则的私募基金的经理(或与经理有控制关系的人)或运营者执行。

CIMA的注册私募基金资产价值(NAV)计算规则(开曼资产净值规则)要求私募基金建立、实施和维护“资产净值计算政策”(即根据《开曼私募基金法》和开曼资产净值规则的建立对私募基金资产净值的定价和估值做法、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基金的资产估值是公平、完整、中性的,不存在重大错误,并且是可核实的。此类资产净值计算政策应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或瑞士的通用会计准则或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通用会计准则,并且必须在基金的销售文件中写入和披露。

英属维京群岛

在英属维京群岛,私募投资基金同样被要求保持明确而全面的基金财产估值政策,并有程序足以确保估值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然而,与开曼群岛的情况不同,适用于该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具体规则(包括其中涉及的事项)在英属维京群岛的PIF规则中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注册时,亦须将基金估值政策副本报送FSC,基金如有修改,应于14日内书面通知FSC。

英属维京群岛PIF规例进一步规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职能的指定人士应独立于负责估值过程的指定人员,但如果私募投资基金确定管理和评估职能”必须“由同一指定人员执行,则如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应识别、管理和监测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向投资者披露如何管理该等潜在冲突的细节。这与开曼冲突规则下的情况有些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开曼冲突规则并未要求基金确定估值职能“必须”由经理或运营者执行。

保管基金资产/财产

开曼群岛

《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应指定托管人履行两项职责,即:

保管:将托管基金资产(即能够实际交付或能够在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或为其在托管人的账簿中开立的账户中注册的私募基金资产)保管在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或为其开立的独立账户中的托管基金资产;和

业权核实:基于私募基金提供的信息和可获得的外部信息,核实该私募基金对任何其他基金资产(不是托管基金资产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保存该等其他基金资产的记录。

CIMA关于私募基金资产隔离的规则(开曼隔离规则)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必须与其管理人或经营者或托管人(如果有)的任何资产分开并单独核算,他们不得使用该投资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业务融资。私募基金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实施和维护(或监督建立、实施和维护)相应的战略、政策、控制和程序,以确保符合开曼隔离规则,符合私募基金的销售文件或营销材料(视情况而定),并适合私募基金活动和投资者的规模、复杂性和性质。

如果基于私募基金的性质及其持有的资产类型,任命托管人既不实际也不相称,并且私募基金已通知CIMA这一事实,则不需要指定托管人。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必须指定一人进行产权核查。此类功能可由行政管理人或另一独立第三方执行,否则可由符合开曼冲突规则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控制关系的人)或运营者执行。

英属维京群岛

如上所述,在英属维京群岛,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有一名指定人士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包括基金财产的隔离。与开曼群岛的情况不同,在英属维京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的PIF规则没有详细规定适用于相关指定人士的保管或分离基金财产的职责。此外,根据英属维京群岛PIF规则,没有申请豁免任命第三方托管人的具体程序。不过,在基金不建议委任第三者托管人的情况下,有关保管基金财产的规管责任,将由其中一名负责这项责任的董事/合伙人/受托人(以指定人士的身份)履行。

现金监控

开曼群岛

《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应指定一人监督私募基金的现金流;确保所有现金均记入以私募基金名义或为其开立的现金账户;并确保投资者就投资份额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已收到。该等职能可由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或另一独立第三方执行,否则可由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与该管理人有控制关系的人)或营运者执行:

受开曼冲突规则约束;及

基金的营运者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例如基金的审计师,提供独立核查,证明全年进行了现金监测。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中不存在同等要求。

证券的识别

开曼群岛

《开曼私募基金法》规定,定期交易证券或一贯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必须保存其交易和持有的证券识别码(例如ISIN)的记录,并应要求向CIMA提供该记录。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中不存在同等要求。

产品文档/条款说明书

开曼群岛

CIMA已确认(尽管《开曼私募基金法》并未指明),注册私募基金时,需提交一份发售备忘录/条款摘要/营销材料(视情况而定)。CIMA现在已经公布了营销材料内容的规则,私募基金将需要确保他们的营销材料符合这些规则。

英属维京群岛

在英属维京群岛,当地PIF规例认为购买或认购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权益的邀请会在销售文件或条款说明书内提出,并规定了其中应包含的内容。英属维京群岛PIF规例亦规定,如未发出销售文件或条款说明书,基金向FSC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不发出销售文件/条款说明书的理由,包括解释如何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及任何邀请或要约的相关资料。从实际角度看,这意味着,如果一家私募投资基金选择不发布销售文件或条款说明书,向FSC提出申请时,所需的监管披露将需要包含在该基金的宪法文件和/或认购协议的其他地方之中。

授权代表

英属维京群岛

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在英属维京群岛一直拥有一名“授权代表”,作为基金和FSC之间的主要中间人,接收通知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保存规定的记录(或其副本),并提交所需的文件和支付所有应支付给FSC的费用。英属维京群岛授权代表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英属维京群岛没有实质性存在的情况下,获得《英属维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下所发牌照的所有实体都必须有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角色通常由注册代理的持牌附属机构执行。通过我们持有授权代表执照的一家关联公司,Ogier可以作为任何私募投资基金客户的授权代表。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没有同等的要求。

适用于英属维京群岛私募投资基金的附加规定

  • 英属维京群岛私募投资基金的章程文件必须规定:
    • 该基金不能拥有超过50名投资者;或
    • 基金发出的认购或购买基金权益的邀请,必须以非公开方式发出;或
    • 基金权益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放(豁免投资者除外),每名专业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开曼群岛没有类似的要求。

如果您想与我们讨论上述任何问题或任何具体结构,欢迎随时与您的Ogier联系人联系。

About Ogier

Ogier is a professional services firm with the knowledge and expertise to handle the most demanding and complex transactions and provide expert, efficient and cost-effective services to all our clients. We regularly win awards for the quality of our client service, our work and our people.

Disclaimer

This client briefing has been prepared for client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es of Ogier. The information and expressions of opinion which it contain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a comprehensive study or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and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a substitute for specific advice concerning individual situations.

Regulatory information can be found under Legal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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