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7日,开曼群岛政府颁布《私人基金法》(2020年) (下称「基金法」)及《互惠基金法》的修订法 (2020年修订本)(下称「MFL修订法」)。法案参考自特定欧盟及其他国际建议,旨在使开曼群岛适用于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致。我们理解欧盟下周将对新制度的等效性和充分性迸行評估、表決及采纳。
本文件总结两份法案,以供参考。
《私人基金法》(2020年)
基金法适用范围?
基金法适用于开曼群岛所有封闭式基金。倘若某基金的定义属「私人基金」,则基金法规定其须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简称「CIMA」)进行注册并受其规管。「互惠基金」(如开放式对冲基金) 则继续由《互惠基金法》进行规管,与此基金法无关。
「私人基金」指主要业务为向投资者就其参与而提供和发行不可赎回的投资权益的任何公司架構、单位信托或合伙人架構,有关公司或基金的標的为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并使投资者能从有关实体的投资活动中获取利润或收益,惟前提是(a)投资权益的持有人对有关实体的投资活动并不具备日常控制权;以及(b)由基金营运者整体或其代表管理,基于有关基金的资产、利润或收益,以获取有关投资服務的回报。
纯粹发行债劵或特订替代金融工具的实体并不会发行投资权益,因此并不属于基金法的规管范围。基金法亦明确豁免「非基金安排」,包括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合资公司、私人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优先股权融资实体、主权基金及独立家族办公室等。
根据「汇集投资者资金」的规定,仅为一名投资者设立的「基金」不属于「私人基金」的范围内。
有关注册的过渡期安排为何?
基金法规定,法律涵盖的私人基金必须在2020年8月7日或之前注冊。 这适用于基金法生效日期(2020年2月7日)已启动的私人基金和在2020年2月7日至8月7日这六个月的过渡期内准备启动的私人基金。在2020年8月7日或之后启动的私人基金将須遵守基金法中的注册时间要求,概述如下。
私募基金必须在启动过程的哪个阶段进行注册?
基金法明确准许私人基金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前,與投資者就投資及承諾出資額签订协议(据我们理解包括认购协议、副函和合伙协议等)。接受投资者的资本承诺投资,然后将其注册申请提交CIMA
按照上述过渡时期的要求下,如有任何投资者不属于高净值类别或成熟的投资者,则有关私人基金须于其接受承诺资本后21天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按照上述过渡时期的要求下,在任何情况下,私人基金在接受投资者的资本前,必须先向CIMA注册。
注册程序是否涉及提交招股文件?
基金法并无特别规定私人基金进行注册时须备有或提交任何招股文件,惟「订明细节」予以备份,而具体内容则根据其他规例待定。
有关营运的规定为何?
基金法旨在透过执行与大多数私人基金现行程序一致的审计、估值、保管、现金监控和证券识别规定程序,确保私人基金的核心运作和程序具备透明度及适当的存档制度:
审计-私人基金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CIMA提交由开曼群岛审计师签署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基金法明确允许私人基金准备和提交与另类投资工具整合的合并财务账户。在过渡期内注册的现有私人基金会否在第一次审核报表提交的时限要求給予弹性,政府目前正在考虑,但尚未批准。
估值-私人基金的资产须定期进行估值,有关频率按照持有的资产而定。不论情况为何,资产估值须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倘若有关估值并非由具备合适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则可由私人基金经理或经营者(例如普通合伙人)设立估值,而該估值必须独立于投资组合的管理功能,否则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均须妥善地予以识别、管理、监控,并向投资者披露。
托管-私人基金必须委任一名托管人在独立的账户中,保管基金的托管资产、核实私人基金持有资产的任何拥有权,且保存有关基金资产的记录。倘若有关私人基金已通知CIMA,而其经考虑自身性质和所持资产的类型,而认为委任托管人属不实际或不相称,则无需委任托管人。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基金必须委任一位人士执行拥有权验证。倘若有关验证过程并非由独立的第三方执行,则可由私人基金经理或经营者设立验证程序,而該验证程序必须独立于投资组合的管理功能,否则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均须妥善地予以识别、管理、监控,并向投资者披露。
现金监控-私人基金必须委任一位人士控制有关私人基金的现金流量、确保所有现金予以记入以私人基金名义开立或为私人基金开立的现金账户,并确保投资者就投资权益所作的一切付款均已收悉。倘若有关现金控制过程并非由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执行,则可由私人基金经理或经营者设立现金管理程序,而該管理程序必须独立于投资组合的管理功能,否则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均须妥善地予以识别、管理、监控,并向投资者披露。
证券识别-定期进行证券交易或持续持有证券的私人基金必须备存有关其交易和持有的证券的识别码以作记录,并按要求将有关记录提供予CIMA。
尽管基金法并无此项,惟CIMA已确认其将规定所有私人基金须具备最少两名自然人担任私人基金的运营者(董事或普通合伙人等)或代其行事。
所有运营条件及程序就私人基金的规模和运作而言,均须为适当和相称的。倘若私人基金没有委托独立第三方执行上述职能,则CIMA可能会要求进行第三方验证。基金法订明CIMA对私人基金的监管和监察(包括上述营运条件)均以风险管理为基础。
基金法订明另类投资实体无须遵从以上有关营运规定。另类投资工具的定性为其形成必須根据私募基金的章程文件,主要为该私人基金持有和处置一项或多项投资,且其成员、合伙人或信托受益人亦必須是私人基金的成员、合伙人或信托受益人。
基金法有否考虑不同类别的私人基金?
基金法考虑了一种私人基金,即“有限范围私人基金”,即定义为受CIMA 许可或注冊人士管理或建议之豁免有限合伙制的私人基金,或由海外监管机构注冊人士管理或建议,并且所有投资者均为非零售性质,即高净值或老练投资者。 有关注册和持续营运的规定,具体內容待定。
基于风险管理的监管规定或容许CIMA就具备特定特征的基金在注册和监管规定上作出弹性調整。
注册费和持续年费为何?
费用和规定表格的详细信息将由单独的法规涵盖,预计即将发布,其中可能包括免除第一年年度在过渡期内注册的现有私人基金的年费。
《互惠基金(修订)法》(2020年)
影响范围为何?
MFL修订法将影响在开曼群岛营运或从开曼群岛开展业务的开放式基金,有关基金以往根据《互惠基金法》第4(4)条豁免于CIMA规管(下称「s4(4)基金」)。目前而言,《互惠基金法》第4(4)条向股权由不多于15名投资者持有的互惠基金提供注册豁免,而这些基金的大多数投资者均有能力任命或罢免基金的运营者。
对受影响基金的规定为何?
根据MFL修订法,s4(4)基金须循以下方法向CIMA进行注册:
(i) 提交其组成文件的核证副本,订明大多数投资者有能力任命或罢免基金的运营者;
(ii) 提交订明表格或会要求其提交的其他资料;以及
(iii) 提交订明注册费。
MFL修订法没有就s4(4)基金订明最低初始投资额,或规定其备存或提交任何招股文件。
s4(4)基金将需要最少两名自然人担任运营者(董事或普通合伙人等)或代其行事,而有关人士将须根据《董事注册及持牌法》(修订本)进行注册。
执行MFL修订法的时间为何?
MFL修订法于2020年2月7日生效,为2月7日前已存在的 s4(4) 基金提供了六个月的过渡期期限(至2020年8月7日)。而在2020年2月7日之后成立的s4(4)基金就必須在启动前符合《 MFL修正案》中的注册要求。
有关s4(4)基金的审计规定为何?
s4(4)基金的账目将须每年由CIMA批准的审计师予以审计。MFL修订草案规定其账目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日本或瑞士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拟备及予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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