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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恢复公司:最近的判例法和立法变更 Restoring companies in the BVI: recent case law and recent legislative changes (Simplified Chinese)

Insight

16 January 2023

Hong Ko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成立的公司一旦被除名,其董事和成员一概不能进行公司事务,亦不能以公司名义启动或抗辩法律程序,以及处理公司资产。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解散——无论是自愿解散,还是根据法院命令解散,或者是因其透过行政程序被除名一段时间——该公司在法律上已经不再存活。很多时候,为了实现某些目的,会有需要将这些公司恢复到登记册上。常见原因是为了起诉该公司,有时则为了分配公司在解散时未分配的财产,以及一些无主财物。

因此,BVI公司的董事、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应采取措施,了解BVI立法和判例法如何规定BVI公司的恢复(无论是被除名还是解散)。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CA)的修正案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这大大改变了有关领域的法律。

此外,BVI最近的判例法也起了提醒作用,法院非常谨慎地行使其恢复解散公司的权力,任何此类申请都不仅仅是简单的表格填写流程。我们将在本文研究如何恢复一家已被除名或解散的公司。

恢复被除名和解散的公司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如果一家公司因行政原因(通常是未支付政府费用)而被除名,则该公司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过程恢复,包括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表格并结清未付的费用和罚款。根据旧有法律,如果公司被除名后已达连续七年,便会自动解散,须经不同的程序方可恢复。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BCA修正案,改变了此等程序。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将会有一些过渡安排,但了解相关变化对BVI公司董事和股东而言相当重要。

从2023年1月1日起,任何因行政原因被除名的公司将只有90天时间来弥补所有未付的费用和罚款并恢复原状。如果未能做到,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能会在BVI公报上发布具有解散公司效力的公告。过渡安排适用于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被除名的公司,这些公司将于2023年7月1日自动解散。

将被除名的公司恢复到登记册的重要性,就是为了避免公司解散。一家公司要是被除名,并且因为没有在90天内及时恢复其地位而遭到解散,恢复的过程就会更加复杂。

即使公司遭到注销然后解散,公司注册处处长仍可以根据新修订的BCA将公司恢复到登记册中。这一针对行政罢免和解散的简化是可喜的。申请人应了解公司注册处处长在恢复被除名和被解散的公司之前需要满足的标准。恢复申请必须以批准表格提出,并且必须足以让公司注册处信纳:

  1. 公司在其除名和解散之時正在运营业务或处于开业状态
  2. 持牌人同意担任该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3. 注册代理人在批准表格中声明公司的记录已根据 BCA 的要求进行了更新
  4. 公司已结清恢复费和与公司有关的所有未付罚款
  5. 注册处处长信纳将公司恢复到登記冊是公平合理

如果在公司除名和解散后,公司的任何财产归属于官方无主财物,财政司必须向注册处处长表示官方同意公司恢复。或者,申请人必须证明财政司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回应其要求官方同意恢复的请求。

申请恢复被除名后解散的公司,必须在5年内提出。

在自愿/非自愿清盘后恢复公司

恢复自愿清盘或通过法院命令清盘的公司則沒有那麼简单,因为它涉及向BVI法院提出申请。BCA亦针对这方面作出修改。

法律上的资格

为了恢复已被解散的公司,向BVI法院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有法律上的资格。BCA就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员类别作出了修改。它们分別是:

  1. BVI 的总检察长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
  2. 公司的债权人、前董事、前股东或前清盘人
  3. 如果不是因公司解散,本应与公司保持有合同关系的人士
  4. 对公司有潜在法律申索的人士
  5. 为公司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基金的经理或受托人
  6. 或任何其他确定有意使公司恢复到登记册的人士

目的

申请人必须出于有效目的寻求恢复已解散的公司。BCA中提出了两个有效目的:(i)以公司的名义或针对公司发起、继续或终止法律程序;(ii)就要求將歸屬官方的無主财产归还给公司提出申請。在这两个类别之外,如果考虑到任何特定情况,法院認為恢复公司屬公平有理,則有权酌情受理恢复公司的申请。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有待检验。

時間

公司解散5年以上,不得提出申请。与BCA修正案之前给与的时限相比,这是一个显着的短缩。

通知

该申请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和(如果公司受《金融服务法》监管)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必须附有官方(由财政司签署)的同意,即官方不反对恢复,又或是财政司表示反对,或申请人声明他们已收到财政司司长在发出有关申请的通知后七日内没有作出回应。

清盘人

在自愿或法院下令清盘后解散的公司只能恢复到清盘状态。因此,申请恢复公司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物色一名BVI持牌破产从业者,取得他的同意担任恢复公司的清盘人。奥杰与各种BVI持牌破产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可以帮助申请人找到最适合他们需求的破产从业人员。

酌情权

有效申请提出后,法院可下令恢复公司,但前提是法院确信恢复后的公司将拥有一名持牌注册代理人,而该代理人已作出相关法定声明,公司亦已支付所有未付费用及罚款,而“法院认为该等条件属于适当”。这一最终准则,正是这个领域的大部分判例法的依据。

在过去10年或更长时间的多项判决中,BVI法院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英国法律中有关恢复公司的权力依据不适用于BVI。英国和BVI有关公司恢复的立法框架截然不同,以致于在面对BVI法院时,采用英国的方法应对恢复申请中出现的问题好处非常有限,甚或没有好处可言。

BCA的修正案并未对“法院认为该等条件属于适当”这一叙述作出更改,亦未有就法院在申请有效提出后“可能”恢复公司的事实作出修正。因此,BVI有关恢复已解散公司的判例法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立法在法院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恢复公司方面保持了很大程度的缄默,但是权力依据已经形成——申请人不仅有责任证明公司可以恢复而且有这样做的充分理由,并且该等理由比重大于对第三方的任何损害(参见Elite Source Ltd v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 BVIHCV2013/0077,Ellis J一案)。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第三方的权利通常会受到恢复或不恢复公司这一决定而蒙受不利影响,例如公司已将诉讼中的选择权公平转让给第三方。

一些判决似乎表明法院只会在申请人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批准恢复公司,例如,这是必要的(参见 Dedyson Enterprises Ltd v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 BVIHCM2011/0008,2011年2月17日,Bannister J;Yeung Kwok Mung v Attorney General BVIHCM2011/0002,2011年2月23日,Bannister J)。这些案例导致人们错误地认为,如果申请人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他们的困难,那么实际上就排除了成功申请恢复的可能性。然而,在Global Diversity Opportunity II Ltd v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BVIHC (COM)2020/0176,2021年3月12日)一案中,Jack J 明确表示,法院始终保留恢复公司的自由裁量权,并会考虑申请人所面临的困难是否存在替代解决方案,然而这不是决定性因素。

Jack J 在 Global Diversity 案中的判决强调了法院恢复解散公司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后,才会行使这种酌情权。公司解散是一个漫长而重要的过程。公司一旦解散,法院不会轻易将公司恢复。因此,申请人应注意,向法院申请恢复已解散的公司并非行政申请,这些应用程序需要仔细准备。

申请和颁令后

与法院的其他命令不同,公司的恢复不会立即生效。法院的命令必须先盖章并送达公司注册处处长。一旦这程序完成(而公司注册处处长确信申请方已遵守命令要求,并且结清所有未付费用和罚款),注册处处长便会对公司进行恢复。恢复的生效日期是盖章命令送达公司注册处的日期。如果申请人在恢复公司程序上有时间期限或其他限制,请务必牢记这一安排。如果盖章命令未在30天内送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该命令将不再有效。

奥杰在香港的争议解决团队在恢复被除名和解散的公司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欲了解有关BVI法律这一领域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团队。

奥杰在所有时区均設有持BVI资格的律师团队,为全球客户提供真正的24小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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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lient briefing has been prepared for client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es of Ogier. The information and expressions of opinion which it contain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a comprehensive study or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and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a substitute for specific advice concerning individual situ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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