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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破产法律实务指南: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Insight

11 五月 2026

British Virgin Islands

7 min read

本地程序

问题 回答
本司法辖区内公司主要的破产程序有哪些?
  • 资不抵债自愿清盘或强制清盘
  • 债权人安排
  • 债务安排计划


本文不涵盖安排方案以及有偿付能力清盘。《2003年破产法》对接管制度作出规定,但该制度属于有担保债权人的资产执行手段,并非破产程序。该法第三部分规定的管理程序尚未生效。

是否存在可临时启动的相关程序?

可以。满足下列情形可任命临时清盘人:

  • 已提交任命清盘人的申请(具备可论证的理由),但尚未作出裁定;
  • 公司同意,或法院认定为保全资产确有必要,或符合公共利益。


重要的是,依据Constellation Overseas Ltd(BVIHC COM 2018/206)判例,可任命“轻触式”临时清盘人,以协助开展重组工作。

启动上述各项程序需满足哪些条件?

强制清盘

  • 由公司、债权人、股东、安排计划的监督人、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或总检察长提出申请;
  • 申请理由可为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认定公平合理,或符合公共利益。

公司在以下情形视为资不抵债:

  • 未遵照法定偿债通知履行债务或申请撤销该通知;
  • 判决、判令或裁定的执行 / 实施未能得到清偿;
  • 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 负债总额超过资产价值。

申请文书需在听证会召开至少14日前完成送达;案件一般在指定清盘开庭日审理(通常每月一至两个周一)。

需在送达后不少于7日、且听证会召开前不少于7日,在BVI及其他能够有效通知债权人的法域刊登公告。

除非事前获准延期,申请需在提交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定。

资不抵债自愿清盘

经股东75%表决权通过决议(若公司章程(M&A)要求更高比例,则从其规定),取得BVI持牌破产从业人士事先书面同意,且法院不存在待审理的清盘人任命申请。

债权人安排

公司必须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且经债权金额占比75%的债权人批准该安排。

债务安排计划

该计划需经人数过半、债权金额占比75%的债权人批准。

相关程序流程如何?通常耗时多久?

清盘程序

清盘人必须:

  • 在获任命后14日内,刊登任命公告、向注册处(Registrar)提交任命通知,并向公司送达通知;
  • 在获任命后21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 接管、保全、变现公司资产,向债权人分配资产或资产变现所得,剩余盈余向股东分配;
  • 向全体债权人及注册处提交最终报告。


受资产性质、债权人债权申报审核情况影响,程序耗时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债权人安排

由公司与债权人拟定方案;委任临时监督人(向注册处报备);召开债权人会议批准该安排;委任监督人(向注册处报备)执行方案。若要对初始方案作出任何修改,需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耗时取决于债权人的配合度与各方合意,流程可相对较快。

债务安排计划

分为三阶段:法院开庭裁定召集债权人会议;随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再开庭申请法院认可该安排计划。在满足会议通知要求(通常不少于14日)的前提下,整体流程可相对较快。

是否存在无需法院介入即可启动的程序? 存在。资不抵债自愿清盘无需法院参与;债权人安排也可不经法院介入开展。
上述程序进行期间,公司及其资产的控制权会发生什么变化?

清盘

一经股东或法院任命清盘人,清盘人即取得公司资产的保管与控制权。除非极个别例外情形,公司董事及股东的权力终止。

协助重组的临时清盘

在法院核准的工作方案框架下并受临时清盘人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一般仍由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负责。

债权人安排与债务安排计划

仅产生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效力。

是否存在自动中止措施?若有,何时生效,效力如何?

存在。清盘人一经任命,任何人不得针对公司、公司资产提起或继续诉讼,亦不得针对公司资产行使或继续行使执行权利。但不影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除资不抵债情形外,公司是否可被强制清盘?

满足以下情形时,公司可被强制清盘:

  • 公司没有注册代理;
  • 未提交该法要求报送的申报表、通知或文件;
  • 注册处认定公司已停止经营;
  • 注册处认定公司在BVI开展业务,但未取得所需牌照、许可或授权;
  • 未在到期日前缴纳年费或逾期罚金;
  • 法院认定对公司进行清盘公平合理或符合公共利益。
相关程序在多大程度上旨在挽救企业经营?

BVI本质上属于偏向保护债权人的法域。清盘的目的是变现公司资产,并按照债权人受偿顺位分配,程序设计初衷并非挽救公司,也不存在类似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不过,Constellation Overseas Ltd判例形成新普通法规则,允许为重组目的启动临时清盘,为BVI公司以及包含BVI实体的跨境集团提供重组路径。

此外,债权人安排与债务安排计划均可以实现企业临时或永久性挽救。

相关程序是否可用于出售破产公司全部或部分业务?

清盘人有权出售公司业务及资产。债权人安排或债务安排计划中也可包含业务出售方案。


跨境程序

问题 回答
本司法辖区法院在何种情形下、会在多大范围内通过承认程序向境外程序指定人员提供协助?

法定承认:BVI可向指定的“相关”境外法域的境外程序指定人员提供协助,包括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加拿大、开曼群岛、芬兰、耿西岛、圭亚那、中国香港、爱尔兰、马恩岛、牙买加、日本、泽西岛、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员国及属地、新西兰、尼日利亚、新加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美国。提供协助需满足以下原则:

  • 保障境外程序中所有申报权利人获得公平对待;
  • 保护在BVI境内、可能参与境外程序主张权利的主体;
  • 防止偏颇清偿与欺诈行为;
  • 保障境外求偿人与BVI本地求偿人的受偿顺位保持一致,并恪守司法礼让原则。


可作出的裁定范围十分广泛:

  • 中止相关诉讼程序;
  • 责令向境外代表移交公司财产;
  • 协调BVI破产程序与境外破产程序;
  • 授权境外代表讯问BVI破产程序中可被讯问的相关人员。


普通法承认:BVI现行司法立场为,可依据普通法向境外程序指定人员提供协助,但仅限上述法定承认项下的 “相关法域”。

承认境外程序指定人员一般会设置哪些限制? 未经优先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同意,BVI法院不得作出损害其抵销权或优先/担保权利的协助裁定。基于普通法提供协助的,仅授予该境外指定人员在其本国可取得、同时在BVI普通法下也可支持的救济。
本司法辖区曾承认过哪些类型的境外程序指定人员? 中国香港破产受托人曾获得承认;某美国接管人申请承认被驳回,理由是该接管目的为保护美国投资人,并非《2003年破产法》第473条所要求的“重组、清盘或破产”范畴。
针对在BVI注册的公司,法院是否会协助其参与其他法域的破产程序? 不会。尽管该法XVIII部分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拟定,但相关内容尚未正式生效。某BVI公司进入境外破产程序,并不妨碍BVI法院另行任命BVI本地清盘人;依据普通法,BVI本地破产程序将作为主程序处理。


债权人

问题 回答
本司法辖区针对动产与不动产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动产

BVI公司股权是最常见的担保资产。一般对股权设立衡平法押记,股权名义仍归出押人所有,按商业约定的触发条件实现担保权利。

不动产

坐落于BVI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一般很少作为担保标的。

破产程序启动后,对有担保债权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若无其书面同意,不对其产生任何效力。
哪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如何? 员工债权最高可获优先受偿10,000美元。BVI政府债权则按法定不同金额享有优先权。
破产程序下清盘人费用与开支的可回收性及金额如何确定?

费用及开支从破产财产中支付,需经法院核定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批准。清盘人费用通常按市场小时费率计取,极少按资产比例收取。


可撤销交易

问题 回答
哪些类型交易可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可撤销交易”包括:

  • 不当优先清偿;
  • 低价交易;
  • 可撤销浮动押记;
  • 高利信贷交易。


除高利信贷交易外,交易需属于“破产相关交易”,即交易发生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或交易直接导致公司陷入资不抵债。

撤销窗口期:

  • 与关联主体的交易:破产发生前2年;
  • 与其他主体的交易:破产发生前6个月;
  • 高利信贷交易:破产发生前5年。


“破产发生时点(Onset of insolvency)”指提交任命清盘人申请之日,或股东通过清算决议之日。

“关联主体”包括关联公司、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与股东。

由谁申请法院作出撤销该类交易的裁定? 清盘人。


向破产财产出资及高管责任

问题 回答
是否可以要求董事或股东向破产财产出资?

满足以下情形时,可要求董事或股东向破产财产出资:

  • 失职高管:挪用资产、不当履职或违反义务;
  • 欺诈性交易:存在欺诈债权人或其他欺诈目的;
  • 资不抵债交易:董事明知或理应知道公司已无合理希望避免破产(但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债权人损失的除外)。
破产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管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失职高管

法院可作出如下裁定:

  • 偿还、返还相关资金或其他资产,或就其作出交代;
  • 承担赔偿责任;
  • 支付利息。


欺诈性交易或资不抵债交易

法院可判令其向公司财产缴纳出资。

公司被清盘后,董事在何种情形下会被取消任职资格?

董事经公诉程序被定罪:

  • 涉及某家破产公司的设立、组建、经营或解散的相关犯罪;
  • 触犯该法中与破产公司相关的罪名。


或董事存在下列情形:

  • 被法院判令承担欺诈性交易或资不抵债交易责任;
  • 对破产公司实施欺诈、不当履职或违反董事义务;
  • 法院认为其担任破产公司(及其他公司)董事的行为,表明其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

本指南无意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得作为法律意见予以依赖,我方对其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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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lient briefing has been prepared for client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es of Ogier. The information and expressions of opinion which it contain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a comprehensive study or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and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a substitute for specific advice concerning individual situ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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