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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设立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Establishing an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in Cayman Islands (Simplifed Chinese)

Insight

06 June 2016

Cayman Islands, Hong Kong

此客户简报是为正考虑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士所准备,其目的旨在提供对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注册、运营和终止的主要法律要求及原则的概要。此客户简报旨在提供在封面上显示的日期前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在开曼群岛法律地位的总体摘要,它不能作为针对具体问题或情况下的法律意见。我们建议有意在开曼群岛成立一个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客户同末页所列的任何奥杰合伙人联络以索取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意见。

简介

 

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修订版)(ELP 法)提供在开曼群岛成立、注册、营运和结束豁免有限 合伙企业的主要法律框架。此外,合伙企业法(修订版)的某些条款和普通法的某些原则补充 ELP 法,或 者,更精确的说,ELP 法覆盖并修改了那些条款和原则。

 

最近 ELP 法已更新,新法中包含对开曼群岛法律框架的重要修订,这将增加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吸引力, 并且将受到经理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青睐。尤其是私募股权发起人会特别注意到开曼在继续致力于在平衡 和商业上合理的基础下立法。如需查阅 ELP 法的具体修订,请见我所关于 ELP 法(2014)的摘要。

ELP 可以用来满足若干不同的目的:

  • ELP 经常用作投资基金,特别是用来进行风险资本/私募股权交易而成立的基金,同时,它可以在各种 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列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其中包括开曼证券交易所。
  • ELP 是适合各类税务计划目的的架构,例如通过 ELP 在其他管辖地区持有资产。
  • ELP 是一种具吸引力的合伙交易方式,能够灵活地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引入被动投资者作为合伙人。

一个开曼 ELP 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普通合伙人的权力、义务及责任相当重要。

成立一个豁免有限合伙企

ELP 法规定,一个合伙企业是多人(即两人或以上)以盈利目的而营业的一种关系。这些合伙人不须是个人, 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是法人团体。在保留需要至少两人的要求下, 《ELP 法》规定,要成为一个豁免有 限企业,合伙企业必须有(i)至少一位普通合伙人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的情况下,对豁免有限合 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责;和(ii)至少一位有限合伙人,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之外,对在豁免有限合 伙企业中超出该有限合伙人投资资本的债务和义务不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

通常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有一名以上。《ELP 法》要求,一个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 人必须是在开曼群岛。更具体的说,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必须: l 如果是个人,是开曼群岛居民;或 l 如果是公司,是《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下注册或是一个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公司,也即是开曼 公司法下的外国公司;或 l 如果是一个合伙企业,是在《ELP 法》下注册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海外外国 有限合伙企业,也即是《ELP 法》下的外国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概而言之,一个合伙企业,包括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盈利为目的营业。就豁免有 限合伙企业而言,ELP 法修改了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要求,即,普通合伙人负责业务,而有限合伙人是以被 动投资者的身份投放资金予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营运按合伙协议的分配而获利。有限合伙人通常以在 ELP 中 的所占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文件及注册程序

为了获得 ELP 法的好处,合伙企业必须注册为一个 ELP 法下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需要缴付给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处(注册机构)初始注册费用(具体详情在本备忘录的末尾处已列 出),并且提交一份由普通合伙人或代替普通合伙人签署的随附声明书,其中应当包含特定信息,例如,豁 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姓名,经营的业务,开曼注册办公室的位置,合伙企业的期限(可能是固定或者无限期) 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地址。声明中还必须包括一份法定声明,即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公开在开曼群岛 经营任何业务,除了因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目的而必须在开曼群岛经营的业务。

声明书中除了要提供每个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与地址之外,还必须附随一份成立或注册证明书认证副本以及一 份由注册登记处出具的良好存续证明书。拟注册名称必须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或者“L.P.”或“LP” 的字样,注册机构可以拒绝成立一个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拒绝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注册,如果对 注册机构看来,拟名称是与既有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相同,或非常相近有刻意欺骗之嫌疑。有某些其他敏感 的字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能用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而在另一些情况下需要提前征得注册机构的 同意。一经收到初始注册登记费用、上述声明书以及附随普通合伙人的证明文件,注册机构将注册该豁免有 限合伙企业并且出具一份注册证明书给普通合伙人。注册证明书通常是由注册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费用以及 上述声明归档之后的 3-5 个工作日内出具,但是如需提供加急服务,该类注册可以在 24 小时内完成(费用 在本备忘录的末尾列出)。

税收待遇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 50 年的免税承诺证书。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即使开曼群岛将来通过 征收利得税、入息税或增值税的法令,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其任何合伙人与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业务和资产 有关的收益,或其所拥有的权益均不受影响。此外,该免税承诺也提供免征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义务内或豁免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股息方面的任何房产性质的税或继承税。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详尽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自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它特别涉及上述提到的注册声明中所列 事项。一般情况,它还涉及如下事宜:

  • 普通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管理和经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义务和权限。
  • 有关合伙人的加入、离任与退出,以及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转移事项。
  •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及其他记录的保存。
  • 众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
  • 每位有限合伙人授予普通合伙人不可撤销的执行权限,让其代表有限合作人履行一切事先同意的职能。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含有某些法定权力或受合伙协议修改的规定,或合伙协议不得排除某些法定权利或义务。 因此,在签署之前,审阅合伙协议是否违反 ELP 法是非常关键的,以确保合伙协议中提供的权利、权利和 义务不受 ELP 法律条款任何方式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上所述,由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ELP 法规定所有信函、合约、契约、文书指示或其 它任何性质的文件,均须通过普通合伙人代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签署。因此,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和资 产均由普通合伙人代为持有。所有因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和资产提出的行动、诉讼、要求或法律程序,均 应由普通合伙人代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出。

ELP 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在经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时而招致的任何债务或义务,均视为豁免有限合伙 企业的债务或义务。但有时可能难以判断普通合伙人是代表其本人还是代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行事。在这种 情况下,需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普通合伙人当时以何身份行事,以确保普通合伙人不会导致自身(而不是豁 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反之亦然。所有由普通合伙人代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执行的文件,应当明确 说明普通合伙人是代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行使。

明确普通合伙人所代表行事的身份,在普通合伙人代表了多个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行事的情况下,是特别重要 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普通合伙人代表某一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收购资产或由其承诺的债务或义务必须明确记 录,并且向第三方明示,以免该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资产受到由它作为另一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代表所产生的 债务或义务的不利影响。由于对多个参与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潜在混淆以及对有限合伙人的 潜在损害,我们建议在任何普通合伙人代表多个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行事之前,需索取详细的法律意见。

合伙协议通常会规定普通合伙人在给予某个通知期时退休。如上所述,豁免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有至少一位普 通合伙人为开曼群岛居民或在开曼群岛注册或登记,因此唯一或仅存的开曼群岛居民或在开曼群岛注册或登 记的普通合伙人能否退休通常取决于是否有合适的接替普通合伙人。

在仅有或仅存的开曼群岛居民死亡或在开曼群岛注册或登记的普通合伙人开始清盘或破产程序,撤出、替换 或作出清盘或解散令的情况下,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能自动清盘,除非大多数的有限合伙人选出一位接替普 通合伙人。更多关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自动清盘的详情如下所述。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出资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须按照合伙协议中规定的额度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这笔款项,可能在一次性支 付或一定期间内支付,或者依据合伙协议规定分期支付。

没有法定要求必须以金钱出资,所以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以财产、投资或其他资产的出资都是允许的。

  • 利润的分配或资本返回

通常来说,合伙协议会包含对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的规定,这些可能需要详细的起草和谈判。

合伙协议也会包含对有限合伙人全部或部分的资本退返的规定,这些规定均受制于 ELP 法律条款。ELP 法 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退返代表其出资的相应回报或履行任何已作出而后被取消的承诺,如果该退返或 不须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恰逢合伙企业破产且该有限合伙人已知悉该破产。有限合伙人在这些情况下的责任仅 限于受到回报或被告知不须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在这方面,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其豁免 有限合伙企业在不使用普通合伙人还未出资到合伙企业中的资产的情况下不能偿还其债务。

责任限

要获得并维持就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的有限责任的好处,有限合伙人禁止参与合伙企业的营业。 如果有限合伙人在任何期间内参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该有限合伙人可对任何知道其实际参与并有合 理的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就是普通合伙人,而与合伙企业在该期间进行商业行为的人员负责。

然而,ELP 法规定,很多事情不能算是参与业务经营,例如批准或否决对合伙协议的修订,或者对普通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业务方面提供咨询或建议。所以,有限合伙人在咨询委员会(例如投资委员会)上的参与是允 许的,即使咨询委员会的推荐对普通合伙人有约束力。

ELP 法接着规定,法律中所载的特定豁免的存在,不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拥有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力必然构成有 限合伙人对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参与经营。

新合伙人的加入和权益转让

合伙协议通常规定了通过加入额外或替代有限合伙人的程序,而 ELP 法条文也规定了与合伙企业中剩余合 伙人发生合伙关系的条款

记录和账目的维

在合伙协议中缺乏相关的规定的情况下,ELP 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在任何时候可以要求且应当从普通合伙人收 到关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营业状况及财务状态的真实且全面的信息。

一个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人的身份信息现在可以从其投资的财务详情中分离出来。受限于合伙协议,投资人名 册可由任何合伙人或者任何其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人检查,而财政登记信息的检查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任何对既有条文规定的后续修订包含对附随声明(如上所述)关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归档,普通合伙人必 须向注册机构备案一份已更新的声明,备案的时间期限取决于更改的性质。此外,为了保存豁免有限合伙企 业的登记,每年的 1 月份应当缴纳年度注册费用(详情在本备忘录末尾已列出)。

清盘以及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终止由两个步骤构成:清盘和解散。

盘的理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就在以下情况清盘:

依据合伙协议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指定的时间或任何指定的情形发生的情况下被清盘。

过合伙人决

除非合伙协议明确指定,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 2/3 的大多数合伙人决议(清盘决议)可进行清盘和解散,否 则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继续存续。

动清

ELP 法规定了在普通合伙人死亡,清盘或破产程序开始,或对唯一或仅存的开曼群岛居民,注册或登记的普 通合伙人撤出、清除或作出清盘或解散令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自动解散。(它还规定合伙协议可指定引 起自动解散的其他情形或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在受限于合伙协议明示或暗示的条 款,在通知所有有限合伙人这一情况的通知书作出之后的 90 天后清盘(自动清盘日)。然而,如果在自动 清盘日之前大多数的合伙人选出一名或几名新的普通合伙人,则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可以恢复或继续。 多数是指合伙协议中指定的作为有投票权选举新的普通合伙人的多数,或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指定这一多数, 则为简单多数合伙人(由出资额作为参照而决定)。

除非合伙协议规定,否则,如果在自动清盘时未选出新的普通合伙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依据合伙协议清 盘或者依据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或者债权人对法院所提出申请而作出的法院判决进行清盘。

依据法院判决清

在 ELP 法下,法院有权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作出进行清盘和解散的 任何公正和公平的指示。然而,法院的作用在受到公司法第 V 部分的条文以及清盘规则对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清盘和解散的某些限制(见下文)的情况下显著扩大。

盘程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盘程序基本上和公司法(已登记)下的公司清盘是一样的。例如,ELP 法明确规定了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清盘时资产的处理。它还引入了公司法关于恢复不正当优惠及低估价格的处置的“追回”条 款。这超出了本备忘录详述该程序的范围。

可以这么说,在付清所有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之后剩余的财产应遵照合伙协议下其各自的权利分配给合伙 人。

完成清盘后,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清盘人必须签署一份解散通知,在提交注册机构存档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即 告解散。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在该通知存档前不能解散。

本条文基本上与公司法所载的撤销条款相似(但是,与注销公司的地位不一样,撤销合伙企业的资产不归属 财政司,而是继续由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特别注意,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债权人,根据本条文不同 意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被撤销登记,因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被撤销登记时正在经营业务,或正在运行,可向法 院申请恢复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的撤销不影响任何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负债 (如有),负债继续并且可视为如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一直在存续。

该撤销条款因此提供了一个适合某些合伙企业的简易替代方式,但是可“恢复“的条款意味着撤销不算是终止 一个合伙企业的最终方式。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许可,只要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交一份注销书面通知给注册 机构,并附随一份由合伙协议授权该指示的书面确认函,即可注销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一旦注销,豁免有 限合伙企业不再是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没有被解散。因此它继续以一个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并且所有 的合伙人将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该注销将可以将其注销的合伙关系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允许注册的地 区进行注册,但应谨慎协调好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注销及其他地区注册,以避免所有的合伙人在一 定时期内都具有无限责任。

的方式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开曼群岛申请注销,并且以存续的方式转移到另一管辖区而成为一个合伙企业、法 人团体或任何当地法律下其他形式的实体

注册

关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缴纳给注册机构的注册费用,截止本备忘录日期之日,如下:

  • 初始注册费用:首次注册缴付 1220 美金;
  • 加急注册费用:除初始注册费用以外须缴付 488 美金;
  • 每年注册费用: 在初始注册之后的每年1月份须缴付1463美金 (如在开曼金管局注册)或2439美金(如 不在开曼金管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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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This client briefing has been prepared for client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es of Ogier. The information and expressions of opinion which it contain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a comprehensive study or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and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a substitute for specific advice concerning individual situ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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